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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某起诉舒某某
不当得利
一审代理词
2023-12-13 14:15:39
【文章】
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某的委托,从方律师认为: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、客体和内容构成,客体不同,所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。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、客体、内容构成,三者缺一不可。合作协议》因缺少客体要件不成立,更没有生效,其以《合作协议》作为收受占有使用案涉20万元的法律根据不能成立。一言以蔽之,舒某某收受杨某案涉2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。
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
不当得利
纠纷一案上诉状
2023-12-13 14:05:58
【文章】
杨某不服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,提起上诉。请求撤销(2022)陕0112民初35**6号民事判决书,查明事实后改判,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20万元,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
不当得利
的资金占用费。本案存在两个争议大的基本事实:一是,陕西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嘉毅花园(以下简称嘉毅花园)水电安装项目是否存在;二是,被上诉人是否承包了嘉毅花园水电安装工程。
杨某与舒某某
不当得利
纠纷一审代理词
2023-12-13 13:51:32
【文章】
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某的委托,认为嘉某小区项目与嘉毅花园项目不是同一项目,《承包合同》不能成为舒某某收受占有使用20万元的法律根据。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、客体和内容构成,客体不同,所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。从法律层面上看,《合作协议》是基于舒某某与甲方(嘉某花园发包方或总包方)之间的嘉某花园项目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,而《承包合同》是舒某某基于嘉毅小区项目而与工贸公司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,舒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嘉毅花园自始存在,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杨某与舒某
不当得利
二审代理词
2023-12-13 13:48:33
【文章】
上诉人杨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,根据法庭审理情况,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,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《合作股份协议》因缺少客体要件,该合作协议没有成立,更没有生效,《合作股份协议》不能成为舒某某收受占有使用20万元的法律根据。舒某某以未成立、未生效的《合作股份协议》作为收受20万元合作工程项目质保金的法律根据,理所当然不能成立。
不当得利
纠纷一审代理词
2023-06-02 16:59:51
【文章】
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某的委托,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舒某
不当得利
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。接受委托后,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,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,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,发表如下代理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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