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,于2018年10月1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,现羁押于某看守所。依据李某本人及其家属的请求和委托,**律师事务所的指派,从方律师张振芳作为李某的辩护人。接受指派后,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,仔细研读了《起诉书》(××院公诉刑诉【2019】×号),会见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。辩护人认为,《起诉书》及所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要件,被告人李某并非起主要的组织策划作用,充其量算是个积极参与者,即便认定此项罪名,也应在三年以下确定基准刑,并充分考虑以上量刑情节,从轻或减轻处罚,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量刑并适用缓刑。